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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树挂历哪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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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椰树教育我们:在这个说变就变的世界,你可以相信,总有一些东西,它怎么都不会改变。

  以上,都是跟公关专业相关知识没有一毛钱关系的本来不需要单独拿出来说的基本认知。会列出来,无非就希望关注点能更聚焦在公关专业业务。

  要用《广告法》,先得确认椰树的挂历是否属于广告。若不是广告,《广告法》有撒用场。

  经济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业广告,它是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付费方式通过广告媒体向消费者或用户传播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手段。商品广告就是这样的经济广告。

  非经济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如政府公告,政党、宗教、教育、文化、市政、社会团体等方面的启事、声明等。

  椰树挂历,也就是被说成椰树日历的东西,不是你想有就能有的,根本就买不到。

  根据白鹿视频报道:4日,椰树工作人员电话回应称,日历确实有,目前没有购买渠道,当地大批量供应商会有。日历不出售,仅用于内部保存。

  8日,中新财经记者联系椰树工作人员,对方和记者说,类似挂历每年都会出,但内容会有不同。而且这些挂历不对外销售,只是自己保存。

  也就是说,椰树挂历不卖,是椰树自己跟着产品发货,直接到供应商手里的,而且还是大批量供应商。

  那么,既没有“付费”、也没有“广告媒体”、也不是面对“消费者和用户”,4个关键点中的3个都不符合,只剩“商品和服务信息”1个点还在。

  已经不在广告范围,意味着即便你能证明椰树挂历有“色情”和“虚假宣传”问题,《广告法》也用不上。

  色情这个事吧,以椰树这么多年惯用擦边手法,对尺度的掌控肯定是试了又试、调了又调,早就精准拿捏住了。

  比如,对比2023年的椰树挂历你会发现,同样是8月那一张,同样是介绍椰子水,近乎相同的图文排版,但是今年的挂历上擦边“收敛”了,模特身上没再次出现更有暗示性的“一个椰子水,三个椰子水”。

  前几天,我们正真看到一篇基本常识吐槽椰树的文章《椰树的泳衣挂历没有伤风败俗,但肯定是虚假宣传》,今天发现没了。

  6日,摆出经典反手姿势的徐冬冬在社会化媒体说:“无论展现身体的丰腴美还是骨感美都不应该觉得羞耻。谢谢网友们。不用给我的泳装打码。”

  大姐,我们今天整篇文章都得打码不是觉得羞耻,而是怕被平台判定“色情”好伐。

  假如,我是说假如哦,这是椰树公关在用投诉色情的方式,让别人说它色情的文章不可见,算不算一种很新的公关操作?

  比如“怕胖,吃椰子油”、“椰子油煮饭热量减半”,请问热量减半的数据是怎么来的?证明一下咯。

  比如“海南水好 人长寿”长寿是因为水吗?“不是普通矿泉水而是优质天然高端矿泉水”,解释是里面的营养素矿物质比地表水多,矿物质多就能长寿吗?

  为了规避“虚假宣传”,做营销的人大部分都熟悉一种操作:不说产品有某个功效,只说原料有某个功效。

  2024年挂历还印1997年的报道,要么是对香港回归特别有感情,要么就是以后媒体再也不能发这种程度的报道了。

  现在真实的情况是,关于这份物料的传播,在各个平台上都有不少,很多大号也在写,客观上已达到“向社会广大公众告知某件事物”的目的,跟做广告效果没撒两样。

  然而,又似乎没法把它按在“广告”范围里。是不是一下子觉得椰树还挺厉害的?

  《广告法》看来是不太有用了,挂历这么明晃晃的印刷品,用“出版物”的规矩去做限制,走得通吗?

  再捋一遍哦。要是广告,才能用《广告法》拍它;要是出版物,才能用《出版管理条例》拍它。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根据《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出版物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和发行对象可大致分为,内部资料和公开出版物。规矩是不一样的。

  公开出版物的规矩很大,《出版管理条例》里面的限定一大堆。就算不去细读,拿“刊号”有多难的传说总也听过。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在又拆分改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我们的祖国规定,哪怕企业说这是内部资料,也要有《准印证》才可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同时写明,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属于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总结下来,椰树挂历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里的一般印刷品,不需要去申请《准印证》,也就是不用任何报备和审批,全靠企业自己把控。

  但是,也一定要符合、遵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旦出了什么样的问题,“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理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好了,现在可以把椰树挂历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具体对应起来看看。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首先,内部得有内部的样儿,管理办法的表述是: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但是你说椰树挂历内容够不够得上“宣扬淫秽内容”、“危害民族优秀文化”,我们估计很难被认定。

  第十四条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 (封面、封底或版权页) 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同样出自第十四条的这部分内容,跟椰树挂历没关系,但是很多企业会犯,顺便也说一句。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记者XX”、“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一) 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 (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

  (二) 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实际上“供应商”与椰树都是“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

  而且,在“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前面强调了“严格限定”,要管住什么,意思很明确了吧。

  除了《广告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还有口袋条款“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背社会一般道德标准。

  在媒体报道中,中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兵认为,公序良俗这个法律概念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即在不同的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阶段、不同地域、不同群体间对于公序良俗的标准可能并不统一。鉴于椰树集团的日历事件目前客观上存在褒贬不一的情形,不太好认定最终结果。

  另外,闫兵认为,椰树集团对此事件的解释是“不出售”,显然是偷换了概念。是否出售并不作为是否构成违法的评判条件,核心的要件为是否用于宣传且触达了受众。

  前几天我们在公关社群(扫描底部二维码入群)讨论的时候,有小伙伴觉得“以内部资料名义来绕开广告法”。这种表述在公关角度其实不够严谨。

  我不知道椰树自己是不是盘得清楚,在实际上,以内部资料的名义绕开的是《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有《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作主。

  公关也没办法,就是需要每天都在训练自己严密、敏感、谨慎、死磕、揪着不放、想了再想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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